到底該不該簽自願離職
上次提到我在黑心企業遭遇到一連串的剝削,還被逼簽下自願離職的故事,當時公司的說法是如果不簽的話當天就可以馬上送資遣,而且我拿不到資遣費,如果我簽自願離職的話會給我資遣費一千多元,然後把我轉兼職,以時薪計算,那到底這種情況要不要簽自願離職呢?
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是把員工資遣要符合法定資遣理由,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資遣。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公司把我資遣如果用第五項不適任這其實是很難認定的,真的告上法院很難認定到底員工能不能勝任,另外公司也可以用第二項虧損或業務緊縮把我資遣,公司可以說是要把資訊部門裁撤掉,就把我給資遣,到法院上要怎樣證明公司其實財力充裕,是惡意要把員工資遣,這一樣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真的告到法院的話,勞工其實很吃虧。
在法律上勞工到職未滿三個月,會給資方比較大的彈性看員工適不適任,如果不適任可以叫員工走,因為要給資方一些時間來評估,所以說像我的情況,到職未滿一個月,到法院上要說我並沒有不適任,這其實最後要勝訴的機會仍然不大。
至於公司講說當天就可以把我資遣,並且不需要給資遣費,這件事情有一半是對的,我到職未滿三個月,照勞基法的規定資遣不需要預告期,當天就可以資遣,必須要勞工到職滿三個月才需要有預告期10天,年資滿一年資遣勞工要有預告期20天,如果沒有給員工預告期就資遣的話要給預告期的薪資,至於不需要給資遣費這件事情是錯的,不管做多久,資遣勞工都要給資遣費,可是因為我最不到一個月,資遣費很少。
資遣費有分新制和舊制,我當然是用新制來計算,新制的資遣費算法年資一年的資遣費為0.5個月的薪水,照比例來給,如果未滿一個月,那就是年資用一個月計算。我的月薪37k,資遣費的計算如下:
37000*(1/12)*0.5=1542
公司給我資遣費1542元,這是勞基法本來就應該要給勞工的資遣費,講說簽下自願離職才有資遣費這是錯誤的。
那時候我不懂勞基法,最後是人事主任說全職工作我待到下周一,我才簽下自願離職,但是就算懂勞基法其實也沒什麼用,因為我還做不到三個月,公司當天就可以把我資遣,不需要預告期,就算我簽自願離職公司說不給資遣費的話,其實做不到資遣費那麼少,不簽也實在是爭取不到甚麼,這種情況真的就只是跟公司討價還價而已,看看能不能多做幾天,而如果被資遣的話會留下記錄,在勞保就可以看到個人的工作記錄,那時候人事主任有說如果我是被資遣的話會留下記錄,這件事情是正確的,這樣之後到新公司上班就會知道我有被資遣的記錄,而且資遣原因也會知道,公司可以理由寫不適任,這確實會影響到後面找工作。
最後我簽下自願離職,後來因為不爽做事人事主任又來找我,說公司要我走,這次人事主任的態度和上次不一樣,他一開口就說處理這些人事異動他其實並不是很開心,他會和公司提離職,他有給我電話,在他離職前有問題可以再打給他,結果老闆一口氣就讓2名員工離開公司,我知道老闆一定也沒給他多少薪水,所以把人家搞到不爽就不做了,公司確實非常的摳,我進公司一個人要做三個人的事,明明就是事情太多老闆還嫌我動作太慢,還逼我簽自願離職轉兼職來省錢,把我轉兼職了以後我不需要在負責倉管員的工作,結果工作量仍然很大,搞到最後不爽做事公司要我走,我想沒有人會想要做的,錢實在是太少了。
最後的結論就是勞方相對於資方仍然是處在弱勢的狀態,公司有法務部門,類似的事情已經是熟能生巧了,勞方不懂法律容易被騙,而且就算懂法律也沒用,真的告上法院要看勞方能提出多少證據,證據不足的話那就很難贏了,再說打官司耗費時間和金錢,一般人根本就不會告上法院。如果遇到公司逼員工簽自願離職的狀況,就看你做多久,如果未滿三個月的話因為能爭取到的不多也只能和公司討價還價多做幾天,最後還是要簽,如果已經做一年的話因為需要較長的預告期,就可以不簽,其實只要做滿三個月就可以考慮不簽了,因為做滿三個月就要給10天的預告期,那就看公司有沒有讓員工多做十天再走,如果沒有的話是可以不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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